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2022-12-01 08:45:47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一般犯罪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的时候,法院都会批准审判案件。那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认定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资料图)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可以分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文化娱乐、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邮政电信、商业金融服务、社区服务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照片设备。

(二)绿化、垃圾桶、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

(三)公共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楼梯等。

(四)公共配电设施。

(五)公共弱电设施。

(六)公共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

(七)公共安全设备,如围墙、摄像头、栏杆等。

(八)公共场地和公共道路。

(九)公共排水设施,如下水道、管井、排水管道等。

(十)电梯及电梯等候厅。

(十一)公共楼道、单元门厅、楼梯、公共卫生间等。

(十二)建筑物的地基、楼顶屋面、共用外墙等。

二、 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认定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必须以交警部门赔偿调解终结书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问题,我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不履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对此规定,作者认为,赔偿调解终结书不能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且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在实践中,因打架斗殴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诉至法院的比重很大,而此类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法院直接受理,也是长期争议未决,由于受案不明,公安机关与法院往往相互推诿。

三、犯罪嫌疑人如何行使刑事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三种:

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一)指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二)自行辩护。在公诉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辩护,对被指控的罪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三)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相关法律知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立案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因打架斗殴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诉至法院的比重很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