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是两个法律术语。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民事协议,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或者履行而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三人代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取得向原债务追偿的权利比如(担保合同)这里不再展开。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务通过债权人及第三人同意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在履行原债务。原债务由第三人向原债权人履行法律效果。债的转移以后,原债务人与原债权间的债务关系因债的实际转移而消灭。新的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构成债务关系,债的转移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律问题。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
二、关于债务转移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
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一)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总之,如果想要进行债务转移的,首先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