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行业的一道门槛,如果想去律所,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就要求通过司法考试。那么司法考试多少分才算通过呢?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内容?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司法考试多少分通过2018”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司法考试分数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般来说360分通过,可以拿A证。
不过某些放宽地区,315分左右就能过的了。
二、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8年多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1分。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法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分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6年,2017年的刑法部分的考点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相关“基本要求”的部分有相应的增加和调整:
1、“第一章 刑法概述”部分,2016年刑法大纲中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在2017年刑法大纲中,将其调整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适用的区分”
(1)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都是对相关刑法用语超出其文字一般含义来进行解释的方式,只不过两者的区别点在于,扩大解释没有超出文字的最大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文字所具备的最大含义范围。因此在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时,关键看是否超出了最大的语义范围。
(2)举例:将男子解释到“妇女”一词中来,就超出了“妇女”一词的最大文义,属于类推解释。而将偏向于女性的两性人解释道“妇女”一词中来,虽然超出了“妇女”一词的一般文义(典型女性),但没有超出“妇女”一词的最大文义(女性特征更多的人),属于扩大解释。但拐卖“偏向于女性的两性人”之时,是否对行为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就值得商榷,也即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指的是典型女性的话,那么拐卖“偏向于女性的两性人”构成拐卖妇女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常考的扩大解释的情形:
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包括“流产的妇女”.
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普通银行借记卡。
将“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
将“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的。
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
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4)常考的类推解释的情形:
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属于类推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
2、“第三章 刑法概述”部分,2016年刑法大纲中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事实认识错误”,在2017年刑法大纲中,将其调整为“打击错误的处理”
(1)关于打击错误的处理方式,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观点,以故意杀人的情形为例,依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依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在司法考试中,法定符合说是通说,如果题干中没有明确要求同时以两种学说进行作答,那么一律以法定符合的观点为准。
(2)现在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的考察,单纯考察两种学说的区分已经没有太实际意义了,关于两者的区别:
对象错误:一个行为、 “瞄准的和打中的”的是“同一对象”,但“判断错误”使得侵害对象和行为人“误以为”的不同
打击错误:“箭矢的偏离”,一个行为、多个行为对象、行为偏差导致“瞄准的和打中的”不一致(对“打中的”没有“瞄准”)
区分方法:只要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所攻击的对象(“瞄准”)存在正确的认识,但对该对象到底是谁产生错误认识时,属于对象错误,否则是打击错误。
【具体释义】 如行为人误将甲当成乙而杀死之时,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正在杀死眼前“这个人”,对杀人行为正指向、正攻击(“瞄准”)的眼前“这个人”存在正确认识,仅仅对“这个人”属于甲还是乙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故属于对象错误。
行为人向甲开枪,但是没有瞄准,打死了出现在甲身后的乙,行为人仅仅认识到自己在向甲开枪,对开枪行为正指向,正攻击的乙并无认识,故属于打击错误。
3、在“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中“熟悉并能够运用”的部分增加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如下:
承诺范围:财产、名誉、人身自由、轻伤害、性
对自然人生命作出的承诺无效
对造成重伤或危及生命的伤害作出的承诺无效
个人不能对国家、社会公众法益作出承诺
对于犯罪构成以被害人的参与为条件的案件,被害人承诺无效。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引诱卖淫罪等。
承诺时间:至迟在危害结果发生前。
【要点提示】在行为开始之后结果出现之前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3)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4)承诺意思:真实的意思表示。
【要点提示】动机错误:关于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没有认识错误,仅仅是对承诺事项背后的动机有认识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5)承诺的对象:既包括对行为的同意,也包括对结果的同意。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点】两个司法解释在“确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等部分的规定内容相同,其他部分内容如减刑和假释的具体程序的规定并非是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考试重点,学员简单了解即可。
2、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删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1)该司法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解释为“偷盗婴幼儿”,对于行为人以何罪罪名定罪,以行为人实施“偷盗婴幼儿”之时的主观目的来确定,如果是出卖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如果是勒索财物目的,成立绑架罪;如果是自养目的,则成立拐骗儿童罪。
(2)该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