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李昌奎案”生死辩 “慎杀”是否等于“不杀”-速看

万能知识网   2023-03-20 10:00:17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句话: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一审、二审,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梁超因枪杀妻子“被判死刑”。不料,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判结果变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此案又起波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重审结果又提出抗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萧县人民法院再审了此案。


(资料图片)

因此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后提起的再审,案犯仍有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此案又被称之为“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

生死之间

从死刑到死刑缓期执行

梁超与被害人张某于1989年5月结婚。婚后,梁超与多名妇女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11月24日晚8时许,梁超在与情妇郭某等电话联系后,回到家中,持枪朝被害人头面部射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2009年11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梁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289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于2010年7月31日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高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宿州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宿州市中院重审。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重审判决,对梁超以同样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梁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被害人亲属对重审判决不服,向安徽省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超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纠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0月13日在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被害女系人大代表

90岁婆奶奶“愿意替她去死”

被害女张某1969年9月出生。1985年初中毕业后,入萧县食品公司工作。2001年,因为工作出色,表现突出,被任命为萧县萧城生猪屠宰场经理(国有企业)。2007年,被群众推选为萧县龙城镇人大代表。

据亲邻介绍,张某虽然进城多年,仍然保持农村妇女尊老爱幼的优良美德。张某姊妹多,自己在家中是长女。她知道父母将自己培养成人不容易,对父母特别孝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全部交给了父母。一年四季,她总是把父母该穿的衣服提前送到床头。逢年过节,鱼肉等各种食品,都提前送过来。

结婚后,张某对婆家老幼同样关怀备至。同事反映说,张某在单位是好职工,在家里更是贤妻良母。张某在生猪屠宰场工作,夜里三四点钟上班。每天天亮后回家,总是把丈夫梁超爱吃的早点提前准备好。她家门口就有狗肉馆,但丈夫爱吃远处县医院对面那家的,张某就常去那里买。丈夫的奶奶年近九旬,自家晚辈嫌她糊涂啰嗦,少有陪伴。张某见老人寂寞,有空就给老人捏腰捶背,陪老人聊天。下班回家,总不忘给老人带些容易咀嚼的松软食品。张某被梁超枪杀后,老人捶胸顿足,哭得死去活来。事发后那些天,老人几乎天天哭诉着说:“老天不公。死的不该是孙媳妇,应该是梁超这个孽种。老天有眼,让我替孙媳妇去死吧。”虽然几年过去了,亲戚邻居们只要提起张某,都为她的死感到万分惋惜。

生死之辩

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成争议焦点

原审对被告人梁超的生效判决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梁超犯故意杀人、私藏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法律错误。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句话: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超和其辩护人认为,梁超没有杀人故意,死亡结果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不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方代理律师陈传杰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最高法院虽然没有核准梁超死刑,但该案发回重审并经再审后,就像云南李昌奎案一样,梁超仍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这是因为,与李昌奎案相比,梁超有几个较为恶劣的情节:一是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梁超持枪朝被害人射击,致被害人血肉横飞,肝脑涂地,血腥场景惨不忍睹。二是拒不认罪。梁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持枪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审判中却坚持说是与妻子“闹着玩”夺枪误伤。三是涉枪,这本身就是从重的情节。梁超买卖枪支的事实情节也没有查清。至于被告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件慎用死刑”的理由,与立法精神不符。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件慎用死刑”,是指受害方有过错的情况。本案中,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从这些情况看,应当说抗诉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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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手段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件进行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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