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观天下!视声智能(870976):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中财网   2023-03-22 20:50:31

证券代码:870976 证券简称:视声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资料图)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拟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

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本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

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

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

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承诺: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需根据资

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讨论公司向公司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如需),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

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回购股

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公司回购股

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在 5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自

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

公司流通股票。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现金分红的 1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相关约束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

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增持股

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的分红。

(五)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