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2022-11-21 10:11:44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相关法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