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3-49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
受让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变更受让主体事宜概述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司子公司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倍特投资”)和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投资管”)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倍特期货”)55%股权转让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子金控”),交易各方就该事项签署了《股权
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详见 2021 年 9 月 14 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
(2021-74)、
《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75))、《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2021-83))。
鉴于交子金控因自身情况变化导致部分指标不满足期货公司控
股股东资格要求,并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 2.4 条“若系股东资格
原因,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对该合同进行变更,由交子金控指定其他
主体受让,具体调整内容届时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之约定,经
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交子金控指定其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子新兴”)作为受让主体受让倍
特期货 55%控股权,由交子新兴继受交子金控在《股权转让合同》项
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本次变更除只变更受让主体外,本次交易的转
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比例、转让后的公司治理等均不进行调整。
公司、倍特投资、高投资管、交子金控和交子新兴已就上述变更受让
主体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变更受让主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
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因本次交易系关联交易(转让方之一高投
资管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关
联董事任正先生、冯东先生已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变更受让主体事宜进行事前认
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变更受让主体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倍特投资、高投资管本次转让倍特期货控股权尚需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变更后的受让主体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一)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二)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
四街 300 号财智中心 2 号楼 B 座 5 层
(三)成立时间:2012 年 12 月 21 日
(四)法定代表人:章映
(五)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人民币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61454Q
(七)经营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投资,投
资及社会经济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资产经营管理,资本经营,金融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交子新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股权结构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0.17
负债总额 70.38
净资产 49.79
营业收入 6.87
净利润 1.15
三、《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
甲方 1(转让方)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2(转让方)
: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3(转让方)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合称“甲方”)
乙方(原受让方):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新受让方):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
(二)主要内容:
丙方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作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
受让转让标的,并由丙方继受乙方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
利和义务。
定为准,其余内容仍按照《股权转让合同》执行。
日起成立,并在各方取得内部决策审批批准意见且《股权转让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受让主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变更受让主体事宜出具了一致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依
据《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受让主体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审议本次变更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本次变更受让主体有利于尽快推进本
次交易,从而有利于服务公司战略转型,加快处置非核心业务,有利
于将资源和精力集中投入功率半导体主业,聚焦主业发展,提高公司
整体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
权受让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
权受让主体的独立意见;
(四)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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