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收取的,但收取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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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多少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一)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二)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三)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怎样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即可,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即可。提醒: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