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听证的方式可以解决很多一些滥用权力的行为,同时对于听证会来说,他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来开设,那么它的一个一般的程序是怎么样子的呢?我们该如何开设一个听证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一般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资料图】
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二)举证质证阶段1、主持人: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2、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辨论。
二、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三类:
1、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3、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工商机关没有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其他组织办理。
对县级工商机关而言,其下设直属机构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记注册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或某某队、某某中心以及其内设机构,不具有上述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另外,代表工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