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在发生一些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以后,有时候会需要请律师,对于律师来说,律师也可以进行一个调查取证,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来说,要根据相应的一个规定来进行调查取证。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料图】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变更判决;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5、确认判决:合法或者有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6、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