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五被告均构成贪污罪,但已退清全部赃款,均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
犯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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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轻贪污窝案近日已经判决。
原总经理黄光汉及其他4名被告人利用处理二轻集团公司有关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人一审均获缓刑。其中黄光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余4人均获缓刑。
法院表示,5被告均因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赃所以获轻判。
文/记者唐红杰、谢华兴 通讯员王创辉、李慧琳
案情回放
4人5年贪污100多万元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至2008年间,黄光汉4人利用处理公司有关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1111404.79元。
检察院认为,黄光汉等4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4人刑事责任。案发后,黄光汉4人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分别退回赃款225850元,杜任章退回赃款225854.79元。
经法院查明,原二轻集团公司总经理黄光汉、副总经理黄焕祥、办公室副主任王庆棠以及办公室职工杜任章,在2003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利用处理二轻集团公司有关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分别分得277850元,杜任章分得277854.79元,合共贪污公款1111404.79元。
另外,2008年11月,黄光汉等4人还伙同时任总经理蒋旭苏共同贪污公款,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各分得4万元,蒋旭苏分得5万元。
案发后,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蒋旭苏有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赃款。
为何缓刑
有悔罪表现宽严相济
法院表示,被告人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蒋旭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且有悔罪表现。
另外,黄光汉在贪污中具有决定权、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但其年纪较大,现已68岁,且身患高血压、高胆固醇血症、痛风等多种疾病,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蒋旭苏4人的作用相对较小。
根据5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为使裁判更具合理性与公正性,法院同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该5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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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一、黄光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二、黄焕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三、王庆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四、杜任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五、蒋旭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