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马车撞人案谈起

万能知识网   2023-04-27 10:01:4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车撞人案”。一辆农用拖拉机没留神,刮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牌越野车,结果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了宝马车将一人撞死将十多人撞伤的惨痛后果。该案发生后,互联网上传出许多关于宝马车主身份的流言和猜测,并引发了许多讨论和评说。诚然,该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多层面的,不过,作为一名主要研究证据问题的法学教师,笔者感触最深的还是其中的证人问题。该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因此,很多人都亲眼目睹了宝马车撞人的经过;而且据说有十多位目击者还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但是在后来的调查中,那些“目击证人”和 “耳击证人”却都不愿意出来作证,致使本应不难认定的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我在感慨那些证人之麻木时不禁又想到了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确实应该对证人制度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反思。

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证人证言大概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最早使用的证据。无论是在古中国还是古印度,无论是在古埃及还是古希腊,早期的司法者在就诉讼纠纷做出裁断时,除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之外,首先采用的证据就是其他了解争议事实之人的证言。从这个意义上讲,证人证言是最原始、最天然的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物证、书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才越来越多地成为司法裁决的根据。然而,证人证言并没有因为其他证据的出现而退出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时至今日,尽管如DNA证据和电子证据等具有更高科技含量的实物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其证明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作为传统证明手段的证人证言仍然活跃在世界各国的诉讼过程中,而且大概仍是各类证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种。换言之,虽然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但是证人证言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常规证明手段。当然,今天的司法者在审查和运用证人证言的时候也在努力赋予其更为科学的内涵。

人类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人证言的历史如此悠久,自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这些经验对于建立和完善一个国家的证人制度来说,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可能影响证人制度的因素都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既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包括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也会给现有的证人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或挑战。因此,很多国家的证人制度也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在当今中国,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明显的,也是严重的。一方面,证人不作证,证人不出庭,证人作假证,这些已然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证人的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证人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这些也已因多有发生而屡见不鲜了。诚然,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也有个体道德的原因,更有法律制度的原因,而后者恰恰应该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众所周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愿意作证,或者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内容虚假的证言,都会严重地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极大地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改变这种状况,强调证人义务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片面强调证人义务而忽视证人权利的做法也很严重。笔者在参加一些立法研究活动的时候,就深有体会。现如今,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在立法过程中为之呼吁者大有人在。但是,证人的权利却往往被人忽视:似乎面对执法和司法机关,证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或者说,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乃至立法人员所关注的只是证人的义务。这确实形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反差。其实,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权利得不到重视,义务就得不到落实。我们在完善证人制度的时候应该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全面研究,统筹考虑。

总之,中国的证人制度已经落后于司法改革的步伐,已经成为司法制度向前发展的瓶颈。因此,证人制度的完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我们进行本课题的研究,就是希望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中国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贡献我们微薄的力量。

何家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