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便函[2009]33号:国税总局明确六税种热点问题|全球快播

万能知识网   2022-12-17 15: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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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总局大企业司出台的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能源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此次文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上述文件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这些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出的每月应得年金。营业税方面,对于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行为,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以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