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播资讯】输液卡上未签名引发医患纠纷

万能知识网   2023-03-13 10:09:07

14岁女孩状告兰大一院

李洋

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晓玲(化名),因病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兰大一院)住院期间,其家属发现输液卡上未签名,认为漏输液体导致晓玲病情加重,故一纸诉状将兰大一院告上了法庭。


(资料图)

5月18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二审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纠纷案。当事双方就庭审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

输液卡上护士未签名

2008年1月,晓玲因右上腹部疼痛,前往兰大一院就诊,后因病情加重于当年2月4日入院治疗。2008年5月7日晚,晓玲输完当天液体后,其亲属偶然发现有一组液体未输,经再三追问,当班护士临时拿来一瓶没有输液卡、瓶体扭曲变形的液体输给了晓玲。次日,晓玲亲属向院方反映了这一情况,院方认为这是工作失误,请患者家属谅解。此后,晓玲父母便开始认真查看了此前的“输液巡视卡”,发现自2008年4月13日至5月7日短短25天的时间内,晓玲的“输液巡视卡”上有很多护士未签名盖章,总共61处。

事后,晓玲亲属曾向兰大一院提出交涉,并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兰大一院医疗安全监督办公室两次书面答复称,由于该院年轻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有时由于工作过于繁忙,而没有及时签名,给家属造成了没有输液的误解。但坚持认为医院在晓玲治疗期间并未给晓玲按量输液的家属,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医患纠纷谁举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原告只要证明与被告存在医患关系,由此原告主张的损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被告的举证行为。本案中,被告已履行了其举证责任,兰州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根据证据规则,现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又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反驳证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大量液体未输的现象之主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晓玲的诉讼请求。

医学鉴定是否有效成焦点

一审宣判后,晓玲家属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严重问题等理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的庭审中,医院是否漏输液体和医学鉴定是否有效成为当事双方辩论的主要焦点问题。

晓玲的代理人认为,按照医院的工作流程,护士在为患者每输完一组液体后,必须在“输液巡视卡”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说明护士没有给患者输液。院方在调查巡视卡时发现共有61处没有签名,也就是有61组液体未输。由于关键的药未输,所以才造成她的病情恶化。另外,在一审中,原告出于对法庭的尊重与医院做了医学鉴定,但做医学鉴定的前提是发生医疗事故。但原告提出的只是一般医疗损害,并没有状告兰大一院医疗事故,而证明“输液巡视卡”未签名是否能够证明液体未输应该是法院的权力,所以做出的医疗鉴定没有采用的价值。

对此,兰大一院认为,在晓玲住院期间,医院的护士确实存在未签字的情况,但由于晓玲当时已发展为重症胰腺炎,如果存在漏输药物的情况,原告的生命将存在很大危险,绝对没有转危为安的良好结果。所以当日的护士未在“输液巡视卡”上签字,并不能说明液体漏输了。同时,医院申请做的医疗鉴定是一审法院要求做的,且征得了患者的同意,专家也是由电脑随机选出的,因此鉴定是有效的。

(将继续关注)